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,法律规定新闻媒介有报道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特许权。但本案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前,关某文章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情节,说盛学友犯罪,损害了盛的名誉,构成侵权,应承担民事责任。1999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关某在5家新闻单位刊登道歉声明,赔偿盛学友精神损失1万元;首发报社赔偿4万元;其他4家转载的新闻单位各赔偿2万元。
(《中华新闻报》1.10魏永征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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